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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有责教师将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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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4日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意见》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意见》明确,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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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昊 来源:2010年科技新书目第881期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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