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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的著作权归属争议 教材易被忽视的版权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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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国教材出版侵权,主要指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以及一些出版单位为营利不经许可而出版教科书,或是有的学校为函授使用而擅自整本复制并按成本价出售他人作品等。如今,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相关人员版权意识淡薄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加之高额利润的驱使,有意无意间发生的教材侵权盗版行为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了一些单位明目张胆地进行侵权盗版,极大地损害了教材出版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文化出版市场的一股“浊流”。

侵权源自无知与无视
从主体上看,这些侵权者大致是两种人:一种是“法盲”。他们不懂法律,更不懂知识产权。他们认为“窃书不为贼”、“天下文章一大抄”,以为自己的盗版所得是“生财有道”。而某些单位又不辨良莠,视此类人为“致富能人”而重用。另一种人则是出版行业中的“海盗”。他们疯狂地违法,什么书畅销就盗印什么。为了牟取暴利,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些无视法律的侵权者为了达到目的,主要采取如下手段:
第一,盗版教材大行其道。个别学校和单位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于不顾,肆意将正式出版的教材原封不动地翻印、复制,并对外批量发行,以此创收,谋求“一本万利”。
第二,不当引用,抄袭、剽窃行为屡见不鲜。在现行的各种教材中,选题重复现象严重,内容高度雷同,许多实为抄袭、拼凑之作。有的作者“引用”他人作品的内容比例失当,远远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畴。而个别出版单位把关不严,管理不善,致使这类教材不断流入市场。
第三,演绎作品双重或多重侵权。一本优秀教科书出版以后,与之配套的参考书、习题集、练习册、录音录像制品等辅助教材随即泛滥,出版失控。这些演绎作品只有少部分获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并给原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而且有些作品内容粗制滥造、质量低下。
这些问题对教材市场产生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教材市场的良性发展,影响了学生学习的效果,更是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所以规范教材版权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大都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其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有人认为,教育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而教材作为教育要素之一也离不开政府的干预,因此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可以考虑规定教材的著作权归国家所有,由出版社代为行使该权利,而作者享有署名和获得报酬权。这部分意见认为,教材的著作权由出版社行使具有以下好处:
第一,出版社比较稳定,对教材的使用、市场需求情况最了解,有利于择优选用教材,以使优秀的教材得以被最大限度地传播、使用。
第二,有利于保持教材的延续性,教材需要重印和再版时可以简化手续,节省时间,使教材能够及时吸收最新的研究成果,保持其先进性。
第三,有利于出版社协调合作者之间的著作权,减少版权纠纷。由于教材市场较大,较易受到侵权影响,而出版社作为法人组织,能够相对有效地采取法律行动,从而更好地维护作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由国家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学大纲和教材建设指导性文件,并负责与出版社共同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指导作者进行教材的创作和审定工作,因此教材的著作权应归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关于教材的著作权究竟应该归出版社还是归编写者所有这一问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认为,应根据出版社与编写者之间关系的不同来加以确定。编写人是出版社工作人员的情况,主要指职务作品,应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有关规定来认定著作权归属。当编写者不是出版社工作人员时,事实上在单位和编写人之间构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由此产生委托作品,也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有关规定认定其著作权归属。
另外,也有人认为教材应区分它究竟是合作作品、集体作品、编辑作品还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参与创作的作品等,并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分别确定其著作权归属。

明确“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在我国,对合理使用的界定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理使用事项。但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规定中涉及到“教学目的”的内容很少,仅在第22条第6款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而这一规定不仅远不能同先进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比,甚至也比不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定。
为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的实施,我国2001年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对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己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虽然这一规定是在众多专家、学者的一致建议下,在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但这一规定并不完善,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编写者只限于使用作品的“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等。何为“片段”、“短小”,该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当纠纷发生时,需要法院在个案中予以认定。
第二,编写者基于此条享有的是非常有限的权利。此条明确规定为编写出版教科书而对作品实行法定许可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这里最主要的就是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法的这一修订,免去了教材编写出版者在汇编作品时要一一与作者签订合同的麻烦,节省了时间。可在编写出版教材时,依然要面对为了适应时代要求,根据课文的需要,对所汇编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而惹上著作权官司的尴尬局面。

完善法律法规
教材作为国民基础教育主要的知识载体,其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在中小学教材著作权保护中,教材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教材的著作权究竟应该由谁享有?教材在编写出版过程中(特别是语文、美术、音乐等)要选用大量已发表作品,应该对所选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怎样的限制?这都是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的。
与国外的版权制度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有些地方过于强调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忽略了为教育目的对作者权利的限制。虽然对于全社会树立和培养著作权法的基本观念起到了切实的推动作用,但对诸如教材的编写却带来了不便。中国目前的基础和大学教育程度远不能同发达国家相比,想缩小差距,若不放宽著作权法中关于“教学目的”的规定,若不放宽教材编写出版人对著作权人最新作品的吸纳,甚至严于发达国家,势必使我国的教育事业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拉越大,势必给教育的发展、知识的传播以及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带来一定的影响。实际上这也是有违公众利益,有违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版权立法示范条款》时,教育工作者版权委员会代表提出过,“图书出版商和作者应当为教育目的而放弃一些专有权利。”
根据教材在我国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和在图书出版中占有绝对的分量以及教材作品的特点,国家应从立法上对教材的有关问题给予特别的照顾和规范。

问题一:应当给予教材以明确定位。
(一)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应考虑将教科书罗列于其中。教材的编写要遵循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满足国家的培养目标,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教材作品与其他一般作品相比,其独创性要低。我们将教材作品明确列项规定在著作权
法所保护的作品中,一方面说明教材作品有异于其他作品,另一方面说明教材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法律应该授权保护。
(二)明确规定中小学教材著作权的归属。与一般出版物相比,教材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政府行为较多,作者的独创性较低,教材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都由国家承担,作者多是基于委托或职务而进行创作,等等。从而导致作者、出版社、教育行政单位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产生复杂局面,按照著作权法现行的有关规定,难以确定教材著作权的归属。为避免权属不明造成的教材领域的混乱,应在著作权法中对中小学教材和高校教材的权利归属分别做出特别的规定。我认为对中小学教材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其特点,应通过政府采购直接收归国家所有。而高校教材中的规划教材,宜采用委托创作的方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行约定。
(三)合理界定教科书的范围,避免因“教材”的概念过于宽泛而带来的混乱。对教材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具体地说,就是对教科书的保护和限制。对教科书以外其他教学用书,除要求其尊重所使用的教科书的著作权外,可按一般作品处理。

问题二:应当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使用。
(一)应修改“片段”、“短小”等笼统字眼,对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的限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为了教学的需要,应允许在合理限度内对所汇编作品进行修改,并对原作品的选用及付酬方面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标准,既要尊重原作者的权益,又要尊重教材编写者的权益,还要切实照顾到广大学生特别是贫困生以及教材出版者的承受能力。

问题三:应当增设对国外作品的强制翻译和复制许可制度。
可考虑采用相关国际公约专为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提供的优惠政策一一为了教育,允许强制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而增加对国外作品的强制翻译和复制许可制度的条款。这样可以解决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编写出版教科书中使用外国人作品困难的问题,也有利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同国际公约的接轨。
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在翻译权和复制权方面的优惠:
(一)翻译强制许可制度。对成员国中,外国的印刷出版物及供系统教学用的视听制品,如出版一年后版权人未授权他人译成某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文字,该发展中国家的国民可以向本国的版权管理机关申请翻译强制许可证,版权管理机关为教学、学习研究的目的可以颁发强制许可。
(二)强制复制许可制度。对成员国中,外国的印刷出版物,如出版后3年(数学、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的作品)、5年(一般作品)或7年(小说、诗歌、戏剧、音乐或以印刷形式出版的美术作品)仍未在某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市场发行,使用单位可以向版权管理机关申请复制出版该作品的强制许可证。

问题四:应当加大对盗版等侵犯教材著作权的打击力度。
盗版教材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对学生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将盗版教材清理出学生的书包,给每个孩子和求学之士以明亮的灯光指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盗版教材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事盗版盗印活动特别是印制、贩运、批销盗版教材教辅活动“有贩卖毒品的利润,却没有贩卖毒品的风险”。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盗版书销售渠道畅通无阻,对一些政府行政机构以及学校的管理部门为拿好处,不顾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与盗版商相勾结而购进盗版教材的违法违纪人著作权法应该制定出比一般盗版商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情节严
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抵制教科书遭侵权,不仅法律需要完善、出版社版权保护意识要增强并积极防备侵权,更重要的是整个国民都要提高意识,坚决抵制盗版教科书,睁大眼睛购买正版教科书。
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是学校课程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由于教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它更需要国家的扶持、管理和调控。教材特别是教材靠行政指令建立了庞大的市场,但面对被选作品作者日益迫切、范围日益扩大、情绪日益高涨的权利主张,教材的编者和出版者无法亦无力承受巨大的压力。不能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给教材以正确定位,就无法解决教材编写出版过程中的权利冲突,难以繁荣我国的教育事业。
在人类文明迈向以高科技为重要特征的今天,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和心声。但由于投资少、获利大、违法犯罪“成本”低,侵权盗版活动在一定时间内是不会消亡的。随着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出版业不断发展进步,版权保护工作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还需要投入更大的力量,形成立体保护体系,穷追不舍,常抓不懈,惩治教材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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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爽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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